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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20:18:43 阅读: 22次

但是,从长远来看,网络用户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最终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整个行业的生存发展。

毕竟,法律之下,没有敏感案件,纵使是政治-社会视域下的敏感案件,更应该重视律师的力量,因为,律师是以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化解纠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需要回到《律师法》上来,紧紧围绕《律师法》第四条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赋予的监督权、指导权,对两结合体制予以重新构筑,推动律师自治预定目标的实现,或者称之为理顺律师自治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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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部长对(联邦)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行业协会定位为公法人。如果不能很好解地解决这一问题,律师行业管理很可能刚出虎穴,又入狼窝。律师的执业管理,同样应当从尊重律师专业知识开始。[16]出于一种警惕,未雨绸缪,或者不至于走入前人(如法国、德国等)未意识的陷阱,国家对于律师协会、律师治理在宏观方面的适当调整或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调节或干预必须保持在适当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且做到于法有据。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活动原则以及组织机构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美国模式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以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为主对律师进行管理。除了埃及之外,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也深刻地影响了克里特岛的商业立法事业。

第二,对各种不同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也同样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正是由于有了这么一个比较法的过程,美索不达米亚才能够在人类历史上诞生最早的优良法典。在多种法律规范可以选择的情况,教会法学家通过比较的方法,将最为有利于它的法律规定吸纳到自己的体系之内,如1582年由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Pope Gregory XIII, 1502-1585)主持编纂的《教会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1917年由教皇本尼狄克十五世(PopeBenedictXV, 1854-1922)颁布的《教会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等。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消除法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虽然没有法律影响、交流的直接证据,但考虑到这些文明成果渗入埃及的过程和程度,必然伴随有巨大而系统的贸易活动以及人员来往,因此美索不达米亚早期的生活习惯法和贸易习惯法和埃及的风俗习惯、贸易规则发生碰撞和交流也是完全可能的。《唐律疏议》对此也作了详细记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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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加上还没有记录的历史,应该推测在美索不达米亚,长老会的活动可能更早,至少是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苏美尔早期城邦国家时代。一只耳朵,二分之一明那。对此,本文试图用最近考古学界提供的文献资料来予以论证:比较法与人类的立法活动同时诞生。由于线形文字A至今没有被破解,所以许多关于克里特岛米诺斯文明的事迹,也通过线形文字B来解读、理解。

[25][美]苏珊?鲍尔:《古代世界史》,李盼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虽然,学术界对法律起源(包括有否法律的比较和选择)尚存分歧,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律的起源是一个非常复杂、说不清楚、很多情况下靠猜测的问题。前者第136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阿维鲁)背弃其城市公社(Alum)而出走,而后其妻改嫁入于他人之家,及此阿维鲁返回而欲重新拥有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城市公社而出走,此妻不得返回其夫——出走者之处。[15] 又如,古代埃及是公元前3100年建立起统一的国家的,这一国家的基础是上、下两个埃及(酋邦)王国,上埃及叫白王国,下埃及为红王国,而统一上、下埃及,建立统一国家的是上埃及的统治者美尼斯(Menes),而这一国家统一建立事件,已经得到了考古文献的证实,即考古学家出土发现了记载这次统一、建立埃及国家的庆典的那尔迈调色板(Narmers Palette),上面记述庆典的过程以及国王的名字:那尔迈(Narmer)。

[42]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渊源资料文献之丰富,超出了现代人的想像我们拥有的美索不达米亚法渊源资料——从苏美尔人到新巴比伦人——包括若干法律条文或法典(Codes),米沙鲁姆法令(Misarum,国王有关特定法律主题的书面建议),以及私人或公共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书信、合同、遗嘱、收养文件、债务、边界标记、行政文本和国际协定。虽然,因为古代埃及人与美索不达米亚人将法典刻在石头和黏土上不一样,他们的法典以及其他各类文书,刻在石头上的极少,主要是抄写在芦苇和纸莎草上,而这些材料不易保存,很容易腐烂,因此从考古发掘而言,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完整的古埃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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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像,当时发生的两国甚至三国之间商业法律交易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表明比较法的存在,但是在双方甚至三方法律交往中,存在着对各自法律规范的比较、选择以及优劣的评价活动,应该是说得通的。【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与此同时,罗马法与西亚地区的希伯来法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其反映主要表现在《耶路撒冷塔木德》(Yerushalayim Talmūdh)之中。(三)教会法的成长对法律比较活动的推动 公元5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逐渐发展壮大,原来只是规范、约束基督教会内部教徒的教会法,开始扩张,全面进军世俗社会,开始调节社会上各个阶层之居民的婚姻、继承、财产转让、契约和诉讼等领域。(二)日耳曼各王国的比较立法活动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其废墟上建立的各日耳曼人(Germania)蛮族(Barbari)国家的兴起,各蛮族法典的制定,以及日耳曼法律体系的成长,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的比较活动:一是各个日耳曼王国之习惯法、庄园法和封建王室法等的比较。(三)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影响了雅典的立法 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希腊以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其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方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的希腊化时代的序幕。而考古学家经过考证,认为这个那尔迈,就是出土考古文献《埃及王表》上记录的美尼斯。这些法典的版本不同,时期不同,适用地区也相异,但各法典之间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性,这种相似性虽然有多种原因,但立法者的比较选择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商法典的纷纷面世 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律的比较与选择、优化,为制定良好的法律提供了前提和需求。[43]Russ VerSteeg, Early Mesopotamian Law 8(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0). 【期刊名称】《比较法研究》【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6 进入 何勤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比较法 。

换言之,在比较立法很早就得到统治者重视的同时,比较法的学术史也开始了自己的旅程。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罗马帝国成为罗马法律的创造者,并在查士丁尼皇帝(Justinian, 482—565)统治时期达到了历史的巅峰,并使比较法的成就也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具体而言,我们从《汉谟拉比法典》第32条中可以看到,巴比伦的自由民士兵在战争中被敌方俘获以后,汉谟拉比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积极想办法将其赎回,恢复其自由。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开设了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

此外,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后,又有五至六种法典出土。至于《法经》的真伪辨析,详细可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9页。其中,以下几个因素,使法律的比较活动逐步成形,并最终为近代比较法的成长、定型与登台亮相奠定了基础。[43]在这样一种法律氛围之下,推定立法者具有较高的比较法素养和广阔的国际法(城邦之间法)的视野,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See Benjamin R. Foster & Karen Polinger Foster, 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Iraq 3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20]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1,118(Raymond Westbrook ed., Brill 2003). [21]考古学家认为,线形文字B,可能是公元前17世纪,在线形文字A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宫殿文字。[6]而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世界范围,追寻法律文明演进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在人类法律文明的诞生,以及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法律的交流、比较、评价、选择、传播、移植和本土化的活动,就已经开始萌芽。

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统治者鼓励征服者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民事交往,这样,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比较、选择、参考、采纳等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8]早期战争导致了人口向城市集中(城市有城墙的保护),如在公元前2700年前后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地区,当时的大城市只有一个乌鲁克(Uruk),占地50公顷,人口有5万以上,而周边有占地6公顷多的村庄群落100多个。

[37]同注11引书,第313页。而巴比伦位于美索不达米亚的中南部,两者相差虽有一定距离,但很早就开始了频繁的贸易与法律的往来。

(四)罗马法复兴,带动了罗马法律在欧洲范围内的传播与交流 为此做出贡献的首先是前述注释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和他的弟子阿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等,站在11-12世纪的法律教育和立法的立场上,对古典罗马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进行了详细周密的注释,从而为当时社会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历史借鉴。正是在朴蒂埃、萨维尼和梅因等法学家辛勤劳动的基础上,比较法终于在19世纪下半叶诞生,并成长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朴蒂埃是法国奥尔良大学的教授,一生从事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并将罗马法与当时所处时代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融会贯通,著有《奥尔良习惯法》《债权论》《买卖契约论》《租赁契约论》《善意契约论》《夫妻财产契约论》等众多作品,从而在罗马法与近代法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该学者指出,至公元前30年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Anatolia,现土耳其)等地,实际上沦为了罗马的附庸。

再如,在迈锡尼的出土物品中,很多刻有埃及国王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III,约公元前1391-前1353年在位)[27]的名字,而埃及的线形文字保留在克里特的出土文献之中,等等。据我国著名西方政治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家吴恩裕先生的考证,亚里士多德对希腊150多个城邦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的比较考察、研究,大体是在公元前335年在雅典的里西亚姆讲学之后,在他的学生协助之下,开始这项规模空前的比较研究活动的,共花费了近10年时间,大约在前328到前325年完成。

而这些海陆商法,如1095年前后面世的《阿玛斐法典》(Amalphitan Code)、1150年以后适用西欧各国商人贸易的《奥内隆法典》(Rolse DOleron)、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各国的《康梭拉多海商法典》(Consolate del mare)、1350年以后通行于北海和波罗的海各国的《维斯比海商法典》(Laws of Wisby)等,本身就是在吸纳地中海各国以及北欧国家的商事习惯的基础上编纂出来的,因此,这些商事法典,其包含的比较法成果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其代表人物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 1699-1772)、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和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1822-1888)等,在这一领域辛勤耕耘,为比较法这门学科的形成积累了知识和材料,奠定了学科基础。

[31]同注24引书,第434页。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还证实,美尼斯是古代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他(包括他的属下)通过对上下埃及两个酋邦国家的习俗、惯例和酋长指令等法律文献进行比较、选择,最后以上埃及的习惯法规则为核心,吸收下埃及的相关合理的法律规定,制定了适用于整个埃及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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